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不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的工作时间。(包括:从事夜班工作、未成年劳动者、哺乳期12个月内)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是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以及女工和未成年工等弱势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主要看解除原因:
1.被迫解除。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协商一致解除。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3.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违法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与该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岗降薪。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除非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方面下调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
用人单位未与怀孕的劳动者协商单方面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以及工资标准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提醒广大的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调整怀孕期间妇女的工作岗位以及工资待遇。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不同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非标准工时就是不定时工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服,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休息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弹性安排工作等,其特点是弹性工作、弹性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