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1、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尽管试用期离职无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但最好还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领导认可后离职比较妥当。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例如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支配和服从的关系不同。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
2、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不同: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为了更好的减低辞退的成本,企业应该特别注意。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失为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要看是否符合以上情形,若不符合,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
为了更好的减低辞退的成本,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并公示,并做好试用期内的考核。一经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须注意一定要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过了试用期,则不能以此条此款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第二、三、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对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严重失职”“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等要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并公示,让劳动者清楚明白地知道单位有哪些规定是属于即时被辞退的情形,从而减低用人单位在以后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败诉率。
3、对于第五种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对于这种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确认后,用人单位也才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对于最后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要了解何谓“被追究刑事责任”,即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另外,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教养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