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用工管理
  • 117人看过2024-01-05

    劳务派遣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10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7.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8.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9.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0.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11.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简单的工厂医疗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2.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

    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7.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9.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实习生的意外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习生的万元额度的意外险保费,按每人一份年交额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

    ①每人每月元;

    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日前将2项中(1)、(2)、(3)款规定的费用以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其中: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睢宁县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疑义,合同顺延;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 115人看过2024-01-05

    可以去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看自己是与派遣公司还是实际的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虽与用工单位无法律关系,但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医疗等特殊情况,必要时,用工单位得代行劳务派遣单位职责,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妥善安置劳动者。例如跨省、市、区的劳动派遣,涉及他国的对外劳务派遣,均须用工单位办理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应尽职责,是后,用工单位再与派遣单位根据合同进行结算。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应注意对劳动者的责任界限,各项费用的支付,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涉及工伤、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事项,以及劳动者在派遣期间的安全保障等,应加以明确。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的义务应由派遣单位负担。为履行方便起见,可能会将派遣单位的部分义务转委托给用工单位代为承担,用工单位应当注意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相关费用的及时发放,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但应避免权利义务界限不清,让他人误认为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关系,承担本属于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151人看过2024-01-05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135人看过2024-01-05
    用人单位给空白劳动合同给员工签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可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 112人看过2024-01-05

    1、非全日制用工有休息日,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如有关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同样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3、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同样可以享受。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105人看过2024-01-05
    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包括不得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录16-18岁职工的,要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保护。
  • 113人看过2024-01-05
    外资企业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以及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合法等。
  • 110人看过2024-01-05

    1、竞业限制代签合同无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如果不是劳动者本人签订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115人看过2024-01-05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111人看过2024-01-05
    实习期内,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实习生加班可享有三倍工资的,按其约定;如果未规定的,一般没有三倍工资。因为实习生与公司并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试用期内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一般可获得至少三倍的工资。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