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原劳动合同履行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就岗位变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劳动者可以诉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1)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2)提起反诉的权利。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
(7)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8)提起上诉的权利。
(9)提起诉讼的权利。
试用不合格的员工试用期后辞退不合法。
公司试用期可以辞退员工,但是需要具备公司考核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试用期内即使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一旦超过试用期再以不合格为由作出解约决定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原则不包括用人单位利益至上原则。
1.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2.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
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