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精神,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可以。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退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这种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归相关民事法律调整。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非常明显的不同,一定要注意。
退休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要格外小心。因为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即使合同中很多条款约定得不够清楚,但仍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给予保护,譬如社会保险、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报酬福利等。而在劳务合同中则不同,双方为了避免将来的纠纷,尤其是劳务提供者一方,更应当在劳务合同中详细约定各种条款,包括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等问题约定清楚,否则吃亏的很可能就是自己。
对付劳动“碰瓷”行为,除了在入职上把好关外,比如:入职前了解一下其是否涉及劳动仲裁?从源头上堵住这种人入职自然好。但我们说堵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疏。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上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有规章制度、要有相关控制表单、要全员参与等,这样遇到“碰瓷”行为,只要企业有一整套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文件,同时配合做好绩效管理与薪酬福利管理等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即使碰到仲裁、诉讼,企业也能提供出相关证据,来驳回其诉求,那就不用怕这种劳动“碰瓷”行为了。
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罚款,罚款属于行政权力。
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来弥补经济损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私营企业的员工如何办理退休
申请人填写《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个人信息部分),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盖章确认后,由申请人携带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人社局窗口办理。
1、申报
申请人于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向受理窗口提交《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3份、《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一式3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一寸彩照1张。
2、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
受理的,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申请人档案。
需要确认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首次参保证明。
3、确认
审核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参保缴费情况,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的确认意见。
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公示5天,期满无异议的发放退休证,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做出结论;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出具《审核情况反馈单》,退回申报材料。
公示期间,拟退休人员名单及《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传递至相关科室,对视同缴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传递至缴费确认窗口。
4、缴费核定
退休人员持身份证、退休证到缴费确认窗口,对《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填写的本人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确认,采集指纹。其中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程序办理。
同时由用人单位填报《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增减情况汇总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
缴费确认窗口将职工签字确认的《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传递至相关科室计算退休待遇。
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停缴社保的,由当地社保部门责令补缴;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停缴社保的,由劳动者自己缴纳社保或者把社保转移到新单位缴费。
个人自己缴纳社保。企业停止社保缴费后是可以由个人全额缴纳,个人委托社保代理公司缴纳社保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
把社保转移到新单位缴费。个人在原企业单位辞职后,可以把之前的社保转移到新企业单位办理。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
公司法人更换了劳动者怎么办
1、由新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2、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新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因此,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法人的变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如果原公司被新公司兼并,这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新公司成为了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它完全有义务对原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如果新公司在兼并前,作出“只接收公司,不接收员工”的类似声明是无效的;原公司在被兼并前,也无权作出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付劳动“碰瓷”行为,除了在入职上把好关外,比如:入职前了解一下其是否涉及劳动仲裁?从源头上堵住这种人入职自然好。但我们说堵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疏。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上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有规章制度、要有相关控制表单、要全员参与等,这样遇到“碰瓷”行为,只要企业有一整套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文件,同时配合做好绩效管理与薪酬福利管理等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即使碰到仲裁、诉讼,企业也能提供出相关证据,来驳回其诉求,那就不用怕这种劳动“碰瓷”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