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补偿金。
企业违法辞退员工,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因此,如果公司存在非法辞退的行为,而又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一方还可以向公司主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只要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需要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企业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依据,认为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
其实,《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仅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推广至其他性质企业,而且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废止。
依照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企业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是没有依据的,能否设置罚款只能通过法理来进行分析解释。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员工;
(二)因劳动态度、业务素质、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规范要求而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责令待岗的员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待岗:
(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待岗程序
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
作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条待岗员工待遇
(一)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补贴,从待岗次月起改发生活费,待岗3个月内,生活费标准为1500元/月,待岗4-6月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原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封存,如遇统一的工资调整,届时可按规定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二)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住房补贴按在岗时标准发放,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待岗员工的管理
(一)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二)待岗员工要坚持正常上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争取竞争上岗或转岗。重新上岗者,享受新岗位薪酬待遇。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待岗人员。
(四)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企业和所在部门管理,不坚持正常上班,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拒不参加培训学习和临时性工作的,应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应当赔偿部分,每月扣除额度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新《劳动法》中没有企业罚款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罚款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产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规定处罚;
(3)单位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