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作为解除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在员工手册里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注意合同签订日期。
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
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如果是补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是倒签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无权要求补偿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
2、劳动者自愿将合同签订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放弃自己的合法追偿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用人单位追偿劳动合同未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个税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降低合同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