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不可以不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用人单位绩效与劳动法有联系。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与的一次性奖励,以一种劳动奖励的方式进行发放,一般根据企业净利润制定整体员工工资总额,根据工资总额制定绩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
2、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
3、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4、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5、同时要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1、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
2、无法胜任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换岗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
3、企业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时候,也未能改变劳动合同签订协议离职。
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企业应该向员工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另外,代通知金,为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
离职办结离职手续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离职,一般三十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一般三天后解除。办理离职手续后,劳动合同即为解除状态。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不续签。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行为属于违法,此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赔偿金,即工作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外,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入职意向书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这个也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