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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12

    是。

    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同样要向职工支付工资的。陪产工资结算的方式有两种:

    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2、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 131人看过2024-01-12

    1、用人单位是公司、企业等的,根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拘役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开除,也可以选择继续留用,全看用人单位的决定。

    2、用人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根据相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其职务自然撤销,是否收回,由原单位根据其犯罪性质研究决定。

    若果不予收回的,办理开除手续。倘若收回的,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发给适当报酬,管制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期满解除管制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如果仍然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 108人看过2024-01-12

    1、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的可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即可走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07人看过2024-01-12

    派遣员工有竞业禁止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104人看过2024-01-12

    一、业务咨询

    初步了解双方合作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了解双方公司基本信息及要求;

    二、分析考察

    (商务部)依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薪资等进行分析

    三、提出派遣方案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四、洽谈方案

    双方协商、确定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权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六、实施,组织人员,提供服务

    组织派遣员工招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行政及客户部门,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并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服务。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七、服务管理

    招聘、体检、录用、档案、培训(安全教育、规章制度、技术业务等)、考勤、薪资、保险、绩效、离职等。

    八、日常管理

    由驻厂代表和用工单位代为管理。报送《新增派遣人员通知书》、《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考勤等

    九、派遣人员辞退职管理

    自行辞职,由派遣员工向派遣公司提前一月提出辞职申请,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签订辞退协议,结算薪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再安排派遣就业。

  • 106人看过2024-01-12

    1.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可以顺延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107人看过2024-01-12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106人看过2024-01-12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 104人看过2024-01-12

    1、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119人看过2024-01-12

    女职工在“三期”内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1)可以依法享受产假;

    (2)可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

    (3)可以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

    (4)可以依法享受“三期”内的其他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未向“三期”内女职工提供法律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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