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1、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1、一般自当事人都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才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定措施。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一方负有两项义务:
(一)及时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
(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
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的到期续签的条款,如果没有,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委托合同到期后未续约是不是终止合同到期时不管是否续约,都应该要知会对方,如果双方能够沟通清楚就更好,避免其中一方有误会。
如下: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所政府部门其实也充分考虑到了租户的合法利益,另外,租用的门面房如果面临着即将被拆迁的结果,虽然说房东可以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解除合同,但是,最好还是在政府部门也依法给承租人支付了补偿金之后,这一点承租人要引起注意。
如下:
委托加工合同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情形有:1、标的物已灭失;
2、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
3、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