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合同事务
  • 133人看过2024-01-05

    (一)假冒合同主体进行欺诈。

    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不法得利的目的。

    (二)利用被欺诈方心理进行欺诈。

    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出现在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诈方某些心理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往往将几种手法同时使用,使被害方上当受骗,而事后无法找到诈骗方,以致无法挽回损失。

    (三)伪造、变造或虚构标的物。

    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是利用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之一。

    (四)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

    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

  • 137人看过2024-01-05

    1、债权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关系中第三人为该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的责任;而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的责任。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分对债权人及第三人影响较大。所以要求债权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同意转移债务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但若债权人默示受领的则不能一味认定为债务转移,因为作为债权人而言只要有人愿意履行义务固然很好,但接受他方为合同的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其信誉、资历等情况,在不能明确债权人是否接受他方为合同主体的心理基础时,让其承担债务转移的后果,对债权人而言有失公允。这时则要综合其他两个因素予以确定。

    2、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度。如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三角债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债务转移,因为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存在着厉害关系,不仅是为协助履行的行为更是完成个人合同义务的需要。此种情况并未加重第三人的责任,而债权人若是知道此种关系,心理上有接受第三人为合同主体的心理基础。认定为债务转移对双方而言并无不妥。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知道该关系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也可以认定为债务转移,理由同上。当人这里讲的债权债务都是可以转移的。但如债权人不知其合同关系,而是默示受偿的,则要考虑另外一个因素。

    3、第三人有无承担履行不能的意思表示,若在上述情况下第三人有愿意承担履行不能责任的意思表示,而债权人又默示受偿的则可以认定为债务转移。因第三人有承担合同后果的意思表示(抵押、担保等)而债权人有受领之行为,有受偿之保障,对双方并无大碍。

  • 137人看过2024-01-05
    债务不能履行时可以对合伙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债权人没有执法权,债权债务相关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判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债权人自身是没有权利拍卖债务人资产的。
  • 123人看过2024-01-05
    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 136人看过2024-01-05

    如果意外事件履行不能的,最好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 189人看过2024-01-05
    (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二)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三)必须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非得已届清偿期,否则不能。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
    (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
    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于起自何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障碍,则在所不问。即使被执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利,但如行使的结果仍然不能改变或全部改变第三人拥有财产的状况,也可适用代位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执行人假行使请求权之名而行(与第三人通谋)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之实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 135人看过2024-01-05
    (一)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又如: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的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四)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责条件。
  • 192人看过2024-01-05
    1、合同履行困难、挫折或意外影响合同履行,此时需要做的是对合同的签订和前期履行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反映当时整个过程的主要事实,并及时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及时回应并报告其准备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立场;
    2、对方不予理会,应及时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将书面商务请函发送给对方,声明对合同履行的态度和解决方案,督促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说明利益;
    3、对于性质较重的合同,如果合同履行有问题,对双方影响较大,应谨慎行事。最好请律师起草律师函给对方,以引起对方的高度重视,为以后的诉讼打下基础;
    4、要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合同自救和合同补救,如果发现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有疑问,应及时督促对方采取补救或使用法律措施撤销合同。
  • 138人看过2024-01-05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05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