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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人看过2024-01-06
民事合同中应该是违约金,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合同约定有计算方法的,按照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计算。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损失可以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同时,对于涉及支付的滞纳金问题,应区分情况:
1.对于借贷类合同罚金性质的滞纳金,如果利息及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四倍的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对于其他合同违约金性质的滞纳金,如果不过分高于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过分高于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不超过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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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人看过2024-01-06
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一般分为以下的2种情况:
1、借款合同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的,那么诉讼时效通常会从约定的还款时间起3年内来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或者自出借人催要并限定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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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06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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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06
解散公司的条件只有四个: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与股东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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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强制解散指的是因政府行为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强制解散程序包括:
1、董事会通知股东;
2、公司解散开始后董事会除因破产事由外,应立即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东,因破产原因解散的,由法院公告;
3、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破产原因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原因解散的,由法院依昭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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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06
1、可以,解散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是自益权的体现。行使公司解散权,应当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第二、如果不解散,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第四、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2、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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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看过2024-01-06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
2、公司解散无须股东会再另行作出决议,但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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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06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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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人看过2024-0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除。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义务人又同意履行原来的义务。例如银行或者信用社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表明债务人对原来债务予以重新确认,愿意履行原来的债务。债务人本应自觉按时履行其义务,如果仍不履行,则有悖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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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06
1、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利。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则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对保护保证人权利是十分有好处的,同时,它也能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地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负担,否则,如都由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后再由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这无疑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影响了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如形成诉讼,也是两个诉讼,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权利,保证人仍可以行使。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撤销权与抵销权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与抗辩权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但也是一种债务,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所以,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如保证债务已消灭的抗辩、保证债务未生效的抗辩或是未届清偿期的抗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