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的八个要点:
(1)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
(2)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3)审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审查文字是否规范,需使用确切的词语;
(5)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授权人签名、授权书;
(6)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7)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8)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关于仲裁的问题。
合同不能履行的认定标准: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失去履行能力。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上述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办案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不可抗力,从法律上讲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是不能为人的意志所左右的客观情况;
第二,它必须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原因;
第三,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后果加以预见;
第四,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在实践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二、政府行为,主要指政府颁布的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三、社会异常行为。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2、不安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情形变化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3、先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迟延履行,
一是存在着有效的债务;
二是能够履行;
三是债务履行期的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不包括不适当履行或者其他履行不完全的行为(如履行地点不当);
四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区分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确三种情形。
(1)定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的届满是指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的来临。上述原则,存在例外。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没有到债务人所在地催收债务,或者债权人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地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务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
(2)合同有不确定期限的,比如约定某人死亡之日给付某物。我国法律欠缺明文规定,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债务人知道期限到来时起,发生履行延迟;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履行其债务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宽限期)的,可以存在例外。
(3)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须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以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则构成延迟履行。催告是此种场合使债务人负迟延责任的必要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办案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当事人就合同效力纠纷向办案机构提起诉讼后,由办案机构作出宣判。对下列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由办案机构宣告无效:
1、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合同违反法律法规额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