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已经改变的现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2、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3、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合同可撤销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张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请求撤销的,撤销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天。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