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没有劳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赔偿损失。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一个月后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约定不明的处理:
1、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2、对试用期间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格式条款与合同书的区别:
1、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而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的;
2、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合同书的当事人是不需要履行的。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可附条件可做以下分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三、质量要求;
四、包装方式;
五、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七、结算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一、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2、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3、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5、验收标准和方法;
6、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7、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9、结算方式及期限;
10、其他约定;
1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附条件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是:
一、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附条件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