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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人看过2024-01-15
    收购人应确定要约收购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要约收购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2.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上述价格确定原则作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收购人提出的收购价格显失公平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作出调整。

  • 124人看过2024-01-15
    部分要约收购方式内容有: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3、收购要约的期限。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
  • 136人看过2024-01-15

    10天。要约有效期分为: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 121人看过2024-01-15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 314人看过2024-01-15
    当满足下面的条件后,可以进行强制收购。
    一是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这对小股东是不利的。因此,应给予他们退出的机会;
    二是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因此收购者为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而付出的溢价应归公司的全体股东平均享有。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投票权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
  • 125人看过2024-01-15
    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总之电子合同的订立,都可以参考《民法典》及相关的规定,一般的电子合同在目前有其学术上的争议,最还在订立电子合同后,同时订立好书面纸质合同,以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也可以请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 133人看过2024-01-15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销如果是在合同生效期间,就代表要撤销这个成立的合同,就构成违约了,而且根据不同的规定,会对承诺方采取处罚。而承诺的撤回是在何用送达对方之前,可以对自己的承诺撤回处理,阻止承诺的发生。
  • 135人看过2024-01-15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 129人看过2024-01-15

    对于承诺的方式,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来表示承诺:

    (一)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

    1、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二)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诺。

    这就是说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应当注意的是,默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都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而默示的方式虽不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的,但受要约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承诺,而且从其行为和表现来看,可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

    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恢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

  • 123人看过2024-01-15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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