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合同对象的误解。
3、对合同内容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三、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四、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其特征是一方所面临的经济、精神、道德或情感压力,
五、欺诈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是不可以合并审理的。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代位权诉讼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既可以针对有偿行为,也可以针对无偿行为。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
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二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三是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四是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民法典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1.提存物的损失一般由债权人承担。
2.如果是有关部门在提存时存在过失,则由该提存机关承担提存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就其承担的债务进行提存后,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将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