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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人看过2024-01-16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117人看过2024-01-16

    一般认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实际上,违约金即使没有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损失,违约金也可能是过高的。

  • 123人看过2024-01-16

    一般请款下可以,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部分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 118人看过2024-01-16
    实证研究证明引发主权违约的关键因素通常是债务人——政府在主权债务危机出现时的意图和行为,而非债权人。对于私人债务而言,当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其债务时,即便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可能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债权人都可以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申请明确的求偿,这一特点被认为是私人债务关系和市场存在的关键。然而对于主权债务而言,其用于担保的资产往往属于国家财富,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属于豁免部分。即便那些不属于豁免部分的资产,债权人也很难找到一家合适的法庭申请执行债务契约。
  • 128人看过2024-01-16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二)合理预见原则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91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四)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五)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119人看过2024-01-16
    1、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一样有违约责任。

    2、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一般是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125人看过2024-01-16

    一、工期商定: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朴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修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商定到45-50天,假如当事人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二、保修条款:

    装修的整个过程现在主要仍是以手工现场制作为主,没有实现全面工厂化,所以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细碎质量题目。所以假如有可能,最好能复印一份装修公司的最初给您看的完整报价单,以免在签订合同或是增减项目时,装修公司偷梁换柱,改换价格。比如出了题目,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全负责保修,仍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保修,或是仍是有其他制约条款,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晰。

    三、按图施工:

    严格按照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假如在细节尺寸上设计图纸上的不符合,当事人可以要求返工。一般到工程结束,水电费加起来是笔不小的数字,这笔用度应该谁来支付,在合同中也应该标明。那么这些项目的单价究竟应该是多少呢?假如等到已经开工后,那这可能就是设计说了算了。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功课,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四、水电用度:

    装修过程中,现场施工都会用到水,电,煤气等。

    五、增减项目:

    装修过程中,很轻易有增减项目,好比多做个柜子,多改几米水电路等等。

    六、付款方式:

    一般的装修合同,商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

    七、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埋下了“伏笔”。

    八、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九、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 124人看过2024-01-16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40人看过2024-01-16

    1、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那么在违约情形发生之后可以临时约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在协商拟定合同的时候就可以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42人看过2024-01-16

    (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第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未作约定,或者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未约定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那么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则需要加以研究。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要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如果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债务,则未履行的一方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或者违约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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