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1、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2、要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这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3、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这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
2、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1、有委托授权的话,也就是说代签取得的被代签人的同意或被代签人授意代签人为之的行为。还要看代签人的授权范围。
代签人超越授权代理的权限的,要么认定是表见代理,要么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需要获得被代签人的追认才是有效合同。
2.没有委托授权的话,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还要看代签人是否有让与之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误以为其有权签订合同的文件或材料或权限等情形,如此下的无权代理代签合同行为可认定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后果。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