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