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合同事务
  • 119人看过2024-01-16

    一、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三、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三、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 118人看过2024-01-16
    根据实际损失来算。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 126人看过2024-01-16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若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若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 120人看过2024-01-16

    投资合同能判决继续履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资合同一方出现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投资合同没有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时,法院一般会判决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1、作为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148人看过2024-01-16
    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的扩大。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 142人看过2024-01-16
    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或约定的履行地,叫合同履行地。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 140人看过2024-01-16

    合同履行原则有: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 126人看过2024-01-16
    合同履行的期限的确定是按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来履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如果协商约定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其履行,但要给予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
  • 130人看过2024-01-16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的处理办法: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据协商达成继续履行的合意,也可以按约定要求迟延履行方承担违约的责任。迟延履行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迟延履行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以此为理由要求承担违约则。
  • 132人看过2024-01-16

    定金合同不成立与主合同履行的抗辩;

    如果买方不提供定金担保,卖方的履行风险大为增加,原有买卖合同的缔约基础遭到破坏,此时若仍一味坚持要求卖方于原定时间(即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交付货物,买方无须先为任何履行,无疑会导致卖方承担过大的履行风险,合同有失公平。因此,应允许卖方以买方未支付定金作为主合同履行的抗辩。

    这种履行抗辩的法律依据为何,值得探讨。无论是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还是预期违约制度,适用的前提都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而且通常认为这种债务产生于同一双务合同。严格说不存在合同债务;即便交付定金和交货都是成立的债务,该两种债务也并非产生于同一双务合同。适用预期违约必须是当事人一方必须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交付定金显然不属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是否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恐怕也很难认定。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