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三、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三、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投资合同能判决继续履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资合同一方出现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投资合同没有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时,法院一般会判决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1、作为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履行原则有: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定金合同不成立与主合同履行的抗辩;
如果买方不提供定金担保,卖方的履行风险大为增加,原有买卖合同的缔约基础遭到破坏,此时若仍一味坚持要求卖方于原定时间(即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交付货物,买方无须先为任何履行,无疑会导致卖方承担过大的履行风险,合同有失公平。因此,应允许卖方以买方未支付定金作为主合同履行的抗辩。
这种履行抗辩的法律依据为何,值得探讨。无论是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还是预期违约制度,适用的前提都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而且通常认为这种债务产生于同一双务合同。严格说不存在合同债务;即便交付定金和交货都是成立的债务,该两种债务也并非产生于同一双务合同。适用预期违约必须是当事人一方必须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交付定金显然不属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是否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恐怕也很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