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以通知作出的承诺,承诺在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候生效。其中,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的时候承诺生效。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例如,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方面也会有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本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却签订了合同,一旦该方法违约但无力承担债务时,必须、也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来承担责任。
合同未生效之前,可以解除,但是一般不能反悔,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或者因为合同存在不可抗力或者一方当事在合同生效前表示拒绝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装修预算单为所需要的施工项目、价格、施工材料及工艺的体现。合同则是作为作为约束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所要履行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里面会有所有的具体条款和补充协议,一般都会在里面体现出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双方的具体履行责任、工程质量及施工工艺的约定、工程款的收付约定、补充协议等的内容,会有具体的内容体现。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