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损害赔偿上限的,只要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办案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办案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有效。
一、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一般而言,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才成立。但是法律对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规定。
2、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于形式。否则可能使已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有失公平。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生的时间、采用的手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1.行为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
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采用欺诈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己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行为人的手段不同
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行为人只是会扩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而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手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对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用。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对取得的财产,一般来讲主要是用于挥霍,且无偿还打算。
如下:
1、犯此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可以,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法律赋予合同撤销权或者请求变更合同条款,但是这种撤销权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也就是说知道自己被骗一年内没撤销的话,合同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不履行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如下:
1、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2、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3、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