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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人看过2024-01-19
    保证人可以享有抗辩权。
    (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二)、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
    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
    (三)、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
    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四)、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
    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
    2、催告抗辩权
    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
  • 130人看过2024-01-19
    主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1、变更的结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变更的结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不免除。
    (二)、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A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B认为原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或者法定保证期间。
    (三)、对主合同标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约定。
    四、其他:
    (一)、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非必要条款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权利义务的,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法定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19
    可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38人看过2024-01-19
    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19
    保证人资格的特殊法律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 118人看过2024-01-19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债权。
    主债权是保证范围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范围的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2、利息。
    利息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债权,所以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3、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
    主要是指基于合同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金。
    5、实现债权的费用。
    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 355人看过2024-01-19
    担保人的主要作用是降低贷款人的风险。贷款买房需要提供担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实质性风险。有担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无牵连关系,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法人、其他组织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保。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139人看过2024-01-19
    保证人追偿权是指: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 144人看过2024-01-19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 142人看过2024-01-19
    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求偿权
    1、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只应就其保证责任份额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如果保证人履行的债务大于其应承担的保证债务数额,其大于部分不得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
    2、如果各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对保证人的均等份额向主债务人求偿,剩余部分则向其他保证人求偿,其他保证人对该剩余部分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体现了保证人追偿权效力及于其他担保人。另外,保证人放弃追偿权的,视为对债务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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