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有三种,即:无效,可撤销,待定。
合同无效的情况:
1、合同内容违法的。
2、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联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当事人以合同手段掩盖犯罪活动。
4、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无相应缔约能力且不能为追认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别合同未满足形式要求的。
合同无效都是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胁迫订立的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对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因显失公平。
合同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订立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人的。
2、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民法典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错误的产生原因不同。
2、重大误解的表意人的对方当事人必须是善意。
3、重大误解以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而民事欺诈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4、两者所负的民事责任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
(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的义务,这就是无效的条款,如果造成整个合同无效,那就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同;
2、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