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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人看过2024-01-24

    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履行或者提起诉讼。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18人看过2024-01-24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132人看过2024-01-24

    合同之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包括如下含义:

    一、是完全正确履行。所谓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不能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所谓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债务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二、是合同之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的履行实际上是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实施债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则为债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该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为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则是违约行为。

  • 124人看过2024-01-24
    部分履行是指只按照合同的一部分进行执行的,为按照合同中应该履行的全部义务执行的。这也是一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应的处罚执行。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 118人看过2024-01-24

    部分履行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对债务人在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履行行为有效性的认定,规定债务人不得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 126人看过2024-01-24

    对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向债务入主动履行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理由是:

    (1)这一行为损害了代位权人的利益。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实际上赋予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导致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损害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利益。

    (2)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次债务人既已预知债权人胜诉的后果将是债权人可直接受偿,却仍向债务人履行,往往存有逃避诉讼、规避法律的恶意,而且在实践中次债务人是否真的向债务人作了履行,该履行有无瑕疵,法院也难以查明。

    (3)认定有效将打击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私自履行后,可能会造成这样的后果:债务人收回债权后转移资产或先行清偿其他债权(如与自己关系好的债权人),致使主张代位权的债权人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其债权却不能得到清偿,而其他未付出代价的债权人却可以坐享其成,这无疑会影响代位权人的积极性。

    (4)认定有效也违肯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一方面,一旦允许次债务人私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而终结案件审理,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取决于次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意志,债权人对其发动的诉讼程序究竟能进展到哪一阶段却不能左右,甚至不能预测,这种结果会打击当事人通过诉讼寻求保护的信心,严重弱化诉讼的功能。另一方面,如果承认次债务人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够产生终结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则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不在同一法院管辖之内时,会引起管辖权的变动,受理代位权诉讼案件的法院终结诉讼后,债权人还要到债务人处去起诉债务人,这既给代位权人带来严重不便,违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违背诉讼节约的原则。

  • 128人看过2024-01-24
    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123人看过2024-01-24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121人看过2024-01-24

    第一、生效条件不同。债务承担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承担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 113人看过2024-01-24

    庭审中对方提出部分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同意的,是可以的,如果不同意的话,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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