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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人看过2024-01-24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时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民法典》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42人看过2024-01-24

    如果合同内容的字迹不清,无法实现长时间保存的目标或者难以辨别字迹。这种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因为字迹不清,容易造成纠纷和矛盾。从法律上讲,合同文本必须字迹清晰、工整,一目了然。需要“猜字”的合同,无法实现公平公正原则。

  • 192人看过2024-01-24
    不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却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因为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之日,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因此,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即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有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 116人看过2024-01-24

    还款合同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签订的时间,一定要在借款以后及时签订,借款的数额、双方的全称,还款的时间,管辖的法院等。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就是习惯性的写的生活中常用的小名,这样很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 133人看过2024-01-24

    保密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是:

    (1)约定对象要明确

    首先,保密协议的签订并不是针对全体员工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没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是不受此约束的。

    (2)约定时间不能过长

    有的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今后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这个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违约金约定不能过高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没有根据的约定高价,有的企业在违约金条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确的。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根据行业的情况和预计的企业损失进行约定。

    (4)需要约定补偿

    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的双务条款。劳动者承担特定时期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公司承担给予相应补偿的责任。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146人看过2024-01-24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递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之日期;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

    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

    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某一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

    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

    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总之,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以及交易惯例都有助于确定交付时间。

  • 118人看过2024-01-24

    合同如果符合要件有效,但是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120人看过2024-01-24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 122人看过2024-01-24

    买受人的义务责任有:

    1、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应条件。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即使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可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价款。支付价款有两种形式,对零售或者小额买卖,可在交付标的物时一次支付结清,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使结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种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结清的大宗货物买卖支付价款的方式。

    2、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其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如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检验义务,一旦标的物出现瑕疵,则不能再要求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买卖人在履行检验义务时,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对于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

    3、通知义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履行检验后,如遇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出卖人明知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则买受人不受应通知时间的限制。

  • 116人看过2024-01-24

    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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