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而买卖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属于典型的诺成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
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是:
1、合同签订管理;
2、合同履行管理;
3、合同变更管理;
4、合同档案管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一)交付设备。
出卖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提交符合规格、型号、标准、数量等约定要求的设备。
(二)交付设备所有权和其他凭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提交设备或者提取设备的单证,如商业发票、货物提单等。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设备所有权凭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接受设备检验。
出卖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验收条款接受买受人的验收。验收的依据包括: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它有关凭证;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产品合格证、检验单;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凭样品买卖的设备,出卖人交付的设备应当与封存的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设备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或配件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在约定的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中,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接到买受人的书面异议通知后,出卖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一、向受托人阐明咨询的项目名称,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该咨询项目名称的技术背景材料及相关的技术数据、资料及必要的文件。
第二、为受托人完成技术咨询报告提供调查论证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及时提供、补充有关的技术资料、数据和信息。
第三、按期接受受托人完成的咨询报告,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此外,委托人还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为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报、相关的资料、数据,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保守秘密的义务。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