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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人看过2024-01-24

    (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1、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2、所谓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急迫主要包括经济上、生活上各种紧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难或急迫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二)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不法行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订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例如,因经济窘迫而借高利贷;迫于停电的威胁而与供电单位订立不公平的买卖合同等。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难或急迫状态下而与对方订立了合同,因此,这类合同从根本上也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志。

    (三)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同。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双方利益极不均衡的结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显失公平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于显失公平。

  • 156人看过2024-01-24

    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 131人看过2024-01-24

    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和工程项目组织形式,合同管理组织的形式不一样,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工程承包企业应设置合同管理部门(科室),专门负责企业所有工程合同的总体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参与投标报价,对招标文件,对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和分析;

    收集市场和工程信息;

    对工程合同进行总体策划;

    参与合同谈判与合同的签订,为报价、合同谈判和签订提出意见、建议甚至警告;

    向工程项目派遣合同管理人员;

    对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进行总体计划和控制;

    协调项目各个合同的实施;

    处理与业主,与其它方面重大的合同关系;

    具体地组织重大的索赔;

    对合同实施进行总的指导,分析和诊断。

    2.对于大型的工程项目,设立项目的合同管理小组,专门负责与该项目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3.对于一般的项目,较小的工程,可设合同管理员。他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进行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工作。而对于处于分包地位,且承担的工作量不大,工程不复杂的承包商,工地上可不设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而将合同管理的任务分解下达给各职能人员,由项目经理作总体协调。

    4.对一些特大型的,合同关系复杂、风险大、争执多的项目,在国际工程中,有些承包商聘请合同管理专家或将整个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或索赔工作)委托给咨询公司或管理公司。这样会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和工程经济效益,但花费也比较高。

  • 226人看过2024-01-24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民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

  • 120人看过2024-01-24

    1、确定签署合同的目的

    签署每一个合同都有它的目的,在签署合同之前必须明确这个目的是什么,围绕这个目的才能集合企业各个部门的力量来对这份合同做准备工作。

    2、审查合同对方主体资信

    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企业往往因为不了解交易对象的具体情况而遭受损失。所以在签署合同前,要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

    (1)请对方自行提供自身基本情况,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企业证照。

    (2)必要的话,要求对方到工商局、税务局、银行等开具其企业的最新档案信息。

    (3)核查对方是否具有将要合作业务的资质或许可。例如要委托对方进行建设施工,则要核查是否具有相关施工资质;要加盟对方的连锁项目,则要核查是否具有特许经营资质。

    (4)调查对方是否涉及诉讼或者投诉、行政处罚等。

    (5)在签署重大合同时,企业应聘请独立财务、法律服务团队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如果调查结果不理想则应取消合同的签署计划。

  • 126人看过2024-01-24

    一、啤酒的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

    1、产品名称

    2、产品规格

    3、产品价格:根据原材料及馐物的市场价格浮动,由供方给需方价格,如有价格变动,供方需要3日内通知需方。

    4、销售数量:需方全年销售普通型啤酒按月计划销售供货,三个月完不成计划,供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产品选题:系列啤酒产品保持期内符合产品运输,避光常温0-25度以下储存及正常销售条件下,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但需方发现批量产品存有质量问题,必须在货到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否则,需方即确认本产品合格,出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

    三、交(提)货方式:供方指定仓库,当场提货,当场验收。因商标造成本合同条款不能履行(包装外观、文字的修改)时,乙方同意给予谅解和支持。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供方代办运输,所有产生费用由需方承担,或需方自提均可,汽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直接向承运方索赔,铁路运输失盗或造成损失向保险保价部门索赔。

    五、销售范围:系列啤酒指定(市、区)一家总代理,未经供方许可,需方不得自行转让买卖合同,否则则视合同无效。需方在合同约定的县、市、地区内销售,不得冲击其它县、市市场。在所销售区域内销售价格必须统一,不得降价销售,否则供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或采取惩罚措施,扣留全年返利和保证金。

    六、返利结算:销售供方啤酒按销量不定期执行返利政策、不重复返利办法;需方销售20万瓶,每瓶返利2分;销售40万瓶,每瓶返利5分;销售60万瓶,每瓶返利8分;返利金额只能按现行价格提洒,可顶下年销售任务额。

    七、空瓶加收及验收标准:供方回收本标的空瓶

    八、结算方式:现金(汇票)结算,款到发货。

    九、违约责任:双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责任,需方违约不退保证金,供方违约双倍退还保证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如有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需方向供方交合同保证金全任元后方可生效。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系列产品公司所有。

  • 127人看过2024-01-24
    物流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包括物流系统设计、具体物流运作标准、费用计算办法、对物流服务的特殊要求等。不同物流合同对合同事项约定的差异比较大,并不是上述物流合同约定事项在每个物流合同中都是齐全的。物流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合作的过程,合同必须对此加以体现,对物流环节出现纰漏时或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物流中断时,物流合同需要约定解决办法、费用及责任的承担。
  • 126人看过2024-01-24

    合同签订后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积极全面履行合同,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 122人看过2024-01-24

    不是的。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要式合同的要件

    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 128人看过2024-01-24

    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同诺成合同一样,在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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