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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3人看过2024-01-25
    签订合同后,一方消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违约,守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如果享有权利一方消失,导致合同义务方找不到义务履行的对象,也可以考虑采用提存等方式履行合同。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 167人看过2024-01-25

    符合解除条件的话短信解除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法律依据的其他情形。

  • 189人看过2024-01-25
    保密协议的时间规定不得超过两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123人看过2024-01-25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四、订约前的先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 122人看过2024-01-25
    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对方是否认可。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是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的,从技术上是可以被篡改的。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
  • 138人看过2024-01-25

    订购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技术、设备、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订购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订购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的劳动成果。

    2、订购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订购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和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般来说,订购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前,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后。

  • 156人看过2024-01-25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民法典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民法典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 221人看过2024-01-25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受益人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融资租赁担保”是指在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
    “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包括现汇履约担保和非现汇履约担保,其中现汇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则担保人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非现汇履约担保不以现汇方式对外支付,不属本细则管理范畴。
    “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是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担保人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或者签约后,如不签约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则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是指除本款前四类担保以外的所有可能构成对外债务的担保。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129人看过2024-01-25

    补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 138人看过2024-01-25

    处分权的分类有:

    1、根据处分权的产生方式可分为法定处分权和约定处分权;

    2、根据处分的方式可分为整体处分权和部分处分权;

    3、根据处分标的的性质可分为动产处分权和不动产处分权;

    4、处分权的其他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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