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改变书写习惯签订的合同,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有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清偿抵充如果是双方全部清偿完毕了,那么合同就终止了。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例如,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如提出偿还50斤米时,不发生抵充问题。又如,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30册,此时债务人只送交30册,即发生抵充问题。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合同标的额是总金额
标的额指的是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履行又称债的清偿,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企业要开展好负债经营活动,必须摒弃我国目前企业之间不正常的债务拖欠现象,遵循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
可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甲就某项合同的订立与乙进行谈判,目的在于阻止乙与丙订立合同,或者使乙丧失其他商业机会。这就是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它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磋商之初就没打算和你订立合约,原因多种多样,归结起来逗你玩呢!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是民事行为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当如实告知相对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该重要的事实是指对订立合同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的签订目的。注意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或掌握对方的商业机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其他形式的合同,依法成立都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