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口头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2、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一)如果该合同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但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
(三)若不是上述两种情况,则当事人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有:
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要约人撤回要约,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
承诺期限是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所谓“有效期间”,一般是指:
(1)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均为有效期间;
(2)要约未定有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在合理的时间(包括信件、电报往返时间和当事人考虑所必须的时间)内即为有效期间。
1、通知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要约的规定。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方式的,应依交易习惯、交易的性质确定承诺的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应当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承诺通知应为明示方式,沉默或者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根据要约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诸如发货或支付价金等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行为作出时生效,但其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如未规定时间,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上述情形说明,沉默在特定情况下亦可构成承诺。所谓特定情况有两种:一是受要约人接受了履行(如接受现物要约)或实际履行了要约提出的行为,根据上述行为,可以推定当事人承诺的真实意思;二是根据交易习惯,使受要约人可以用沉默表示承诺。这种习惯,通常是指有相对固定联络的交易伙伴之间的习惯。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要约中规定沉默视为承诺。这种规定对受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2、行为可以构成承诺。
补充协议应该涉及的内容有:
1.售楼书和其他广告内容应该明确写入补充协议中,从而保障和维护购房者的何方权益。
2.约定和明确好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时间。通常情况下,在购销合同中并不会说明产权证办理下来的需要的时间是多久,因此在补充协议中这一点一定要约定清楚。
3.约定好按揭办理不下来时双方的责任。现在房价越来越高,绝大多数购房者都会通过按揭付款的方式来购房,那么按揭办理能否通过的情况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如果按揭没有办理下来,那么所造成的原因和责任都应该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避免出现问题后无法解决。
4.公摊建筑面积的数据要写入补充协议。公摊面积其实是购房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做文章的可不少,因此在补充协议中把公摊面积的问题约定清楚。对于公摊面积的具体部分、公摊的位置都要有明确的说明,不要仅仅将公摊面积的数字写进补充协议中,在购房时这一点一定要看仔细。
5.装修标准要明确好。这一点主要是针对精装修项目的住房,因为以后房地产开发商会越来越多的开发精装修项目,那么购房者就必须要对装修的标准、规格有所了解。一定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的写清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价格、颜色等具体的信息,这样才能保证开发商会严格根据精装修的标准来执行,一定不能用模糊的字眼来介绍装修标准。
6.退房责任要明确。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经销合同签订流程是:
1、项目申请;
2、考察论证;
3、填写合同申请表;
4、草拟合同文本;
5、合同洽谈;
6、合同签订;
7、合同履行;
8、合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