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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5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①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 100人看过2024-01-25

    1、经营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

    3、处置股份权。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 100人看过2024-01-25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或者户籍资料证明,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四)数个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及其他继承必须的文件。

    (五)出资证明;

    (六)股东名册;

    (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 100人看过2024-01-25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

    股权收购合同是企业并购履行的主要依据,通常由收购方律师起草,然后递交被收购方律师修改,在经过数次谈判后,由双方律师共同将谈判结果纳入协议中,最后由交易双方审定并签署。

  • 100人看过2024-01-25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因此,合伙人未按约定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对合伙人进行除名。

  • 100人看过2024-01-25
    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160人看过2024-01-25

    投资人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而不要想着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

    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在资本扩张方面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优势。个人独资企业仅有一个投资人,尽管存在整个家庭财产成为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来源的情形,但该类企业资本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为扩张资本,单个投资人可通过联合方式,采用合伙企业组织经营,从而解决短期资本积累问题。通过合伙方式聚集资本,是现代公司制度产生并成熟之前,人类社会有效组织资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手段。

    尽管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在迅速筹集资本方面显现出较强的能力,但合伙制度仍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其优势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尽管合伙人普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较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承担更多投资风险,但按照“风险与收益挂钩”的基本原理,此种设计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合伙企业可以更为容易地获得交易对手的信任,获得较多商业机会并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只要合伙人谨慎控制风险,合伙也是一种可选择的企业形态。

    第二,通常合伙人人数较少,并具有特定人身信任关系,有利于合伙经营决策与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共同决策合伙经营事项,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其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经营。这种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及合伙企业经营决策方式,迥然不同于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资本联系及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状,为投资者有效控制企业及相关风险提供了较优选择。

  • 100人看过2024-01-2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侵占财产的合伙人要退还财产,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100人看过2024-01-25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5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买受股权双方都是自然人的,转让方应当到发生股权变动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税率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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