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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27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韩国《商法》第332条就此也作了原则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这虽然是就隐名股权面对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债权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缴付义务所作的规定,但依此可以推断出隐名股权共享共责的法律特性。既然隐名者应与显名者一同对外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能承认隐名股东相应的股东权利呢?尽管有人主张形式说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形式说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有关"股东"定义所指的第一类对象为前述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第二类对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权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管人证书上授与的。亦即公司股东或股份登记簿明确区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者,两者皆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此处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对公司而言显然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类隐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仅仅发生于隐名者与显名者之间,仅此两者之间就股份持有达成交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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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人看过2024-01-27
股东会召开程序 :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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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人看过2024-01-27
可以,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改变。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会议方可召开。一般决议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根据新公司法改为: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人数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会议方可召开。一般决议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将表决方式改变为按照人数表决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专门约定,但使用人数比例容易产生歧义。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专门约定,但使用人数比例容易产生歧义。
公司法规定是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以其他方式行使。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即可。如果股东大会依照原章程通过了修改后新章程的决议,则就没有问题。如股东对此没有意见,通过该章程,就是有效的。如果股东大会依照一定程序通过了修改后新章程,应当有效。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专门约定。如果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了新章程,并在工商局进行备案的话,新章程生效。章程修改程序上必须符合原章程的表决规定。章程的修订改为人数表决完全可以,这样有助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缺点是如果公司股东人数多,效率会受影响。股东会议法律效力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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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27
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股东大会是20天,临时股东大会是15天(公司法102条)。股东大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之后六个月期限内召开。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会议。临时会议的内容,即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问题可通过临时会议来讨论解决。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哪些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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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人看过2024-01-27
设立子公司要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次,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最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母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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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27
1、变更企业名称,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那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规定,董事会有决定变更名称的的权利,那么就无需股东会决议。如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股东会是可以作出决议变更的。
2、变更企业名称,不一定非得需要股东会决议。但股东会决议一定可以变更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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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人看过2024-01-27
1、在有限公司中股权赠与不经过股东会同意,对内转让有效。
2、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或董监高等转让受限制的之外,其他的股权赠与不经过股东会同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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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27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是要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才能执行的,如果未经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股东要求也不能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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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人看过2024-01-27
公司的股东可以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因此股东若要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组织章程的规定。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就要按照公司章程,可以由的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代表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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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人看过2024-01-27
股东大会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