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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7

    刚刚创业的公司,股权的分配多数是采用三种分法,第一种,平均分配;第二种,个人说了算;第三种,差异化分配股权。当然,平均分配以及个人独大,这两种都是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股权分配方法。

    第一种,股权平均分配,这样一个好处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但是这样的做法,在现实生活是很难生存下来的,有的时候,大家的意见并不是统一一致的,那这样会降低效率。

    第二种,老大占股80%-90%,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样做虽然一个创业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话语权,往往容易刚愎自用,很难听进去别人的意见,创业风险高而且无法集思广益,企业很难做大。

    第三种,创业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占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说,创业人数是在5个人以下的,那老大要占股51%以上,如果创业合伙人数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过51%。

  • 140人看过2024-01-27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会计分录

    1、取得时: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差额)

    2、持有期间: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

    (3)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计提的减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或借记)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 100人看过2024-01-27
    股权转让后股利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1、转让前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分配但还没有支付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2、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或者股东会表决不通过的,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红。
  • 100人看过2024-01-27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2024年又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7号),用这两个文件明确了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的两种情形。

    核定计税依据的两种情形

    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只规定了“平价和低价转让等”属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但没有具体列示。2024年第27号公告则详细列举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五种情形,明确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即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具体如下: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例:2009年9月,自然人李某以现金200万元投资创办一家企业。2024年2月,他以150万元的价格将80%的股权转让给刘某,截至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为2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假设前提是属于“无正当理由”的转让,由于李某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150万元低于初始投资成本160万元(200万元×80%),可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 117人看过2024-01-27

    股权收购的方式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它又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标构:即收购者就其所要持股的份额,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标购。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则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由收购者按比例向投标者收购。这种方式多采用现金进行。

    (2)兼并标购:指收购者持股达到相当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投票其持有股份,则标购者仍可以进行兼并,同时可对剩余的少数股份依法进行强制收购。兼并收购多采用以现金报价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收购剩余股权两种方式相结合。

  • 100人看过2024-01-27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 100人看过2024-01-27
    按约定好出资的金额和比例就可以分配合法的股份;

    1、公司增加投资人以及注册资金,分配股份的方法要具体内部股东大会的协商结果而定。

    具体可以对现有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估值后做比例分配,如现有公司所有资产总值为20W,那么按照原来的股本比例,A占16W,B占4W,C所入股资金为10W,那么其三人所占比例为53.3:13.3:33.4。或者自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书,可参考年盈利、分工等众多因素考量。

    2、增加投资者和注册资金有两种途径:一是不增加总股本数,收购原股东手中股本,其价格由双方商定。二是追加股本,可同时追加注册资本。其股本可以是技术入股股,也可以是资金入股,具体资金入股的占股比例分配。

    3、公司公司增加投资人以及注册资金,即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资本实际上需要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尤其是公司发展前景看好,资本的需求量必然加大,这时,就需要调整。增加资本,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 114人看过2024-01-27

    可以的,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 100人看过2024-01-27

    股权转让前分红还是不分红

    股权转让可以先分红再转让,也可以不分红直接转让。

    如果分红后转让,一般按资本价格(实收资本)。这样相对比较简单,不用换算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格。

    如果不分红直接转让,要按净资产,将除了实收资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算股权价格,这样比较公平。但这样转让有些麻烦。净资产好办(可以评估),关键是多数情况下,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不是一个时间,交割日在后,评估基准日在前,这就涉及到受让方和出让方要按转让交割日重新计算股权价格。

    总之,股权转让首先要各方达成一致,大家都合适才能交易成功。

  • 100人看过2024-01-27
    根据国税函[2024]79号、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未分配利润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换言之,税务部门认为股权受让方所支付的对价中当然包括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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