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有哪些备案要求
(一)确定合格投资者(需履行合格投资者问卷调查、风险揭示、冷静期确认,回访确认程序);
(二)工商设立登记完成后,开立银行基本户;
(三)开设基金募集账户,并签订《监督协议》;由合格投资者将出资注入募集账户;
(四)选择托管机构及外包机构(根据情况具体确定是否选择);由托管机构出具“实际到账证明”;
(五)将上述程序涉及的相关文件上传协会管理人系统之产品备案子栏;
(六)填写完毕后上传,协会审核通过后,完成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就可以对拟投项目进行出资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该项股权投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同时,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在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项投资是以自然人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出资的,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则不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收益,需要按照《个人所得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不是同一意思。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股权投资,指的是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
2、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将其股东依法转让人他人的行为;而资产转让是资产所有人对其资产进行处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3、从理论上看,股权出资的结果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缴纳”到另一公司,使其成为后一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后一公司拥有前一公司股权,而前一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
4、从立法上看,股权出资必须履行股权转让的手续。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企业”)于年月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保证
甲方保证在对上述资产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财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保证资产未被查封,并保证资产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甲方):
年月日
受让方(乙方):
年月日
股权转让纳税时间就是在协议生效并且当事人之间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候,具体情形为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者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等就需要纳税了。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大股东质押股票比例过高的影响
大股东质押股票通常讲就是将其手中的股票进行抵押,用来换取贷款或其他信用流动性。
由此,总体而言这种行为是中性偏空的,质押的潜在用意就是换取流动性,类似民间抵押贷款,一定程度上表示大股东或企业现金流不充裕,需要通过质押股票来缓解。
但就其消息本身对个股走势的影响而言,应该是很小的,仅可能稍稍影响甚至毫不影响,1-2天甚至当天就消化完成,无需对此消息改变操盘计划。
但如果是大股东大幅减持公司股票,就是较大利空了,说明其本身对公司前景并没有信心,因此会对股票走势造成一定上涨压力或加速下跌。
股权变更属于行政许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意提交材料未体现和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不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要加盖合同章。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合同专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什么叫稀释股权
股权稀释就是指公司再次新发股票时,原有的股权比例就会降低,对于公司的表决权就会变小。公司新增资本期间,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甲方: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实业有限公司拟受让甲方在四川省**************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双方现就该股权转让中的信息提供及信息保护,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范围
1.1保密信息: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任何一方以书面文字、信函、数据电文等形式向对方提供的,或者各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进行协商达成的全部信息均属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任何一方提供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表、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等各种文件;
②各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谈判过程以及谈判内容,如转让价格、转
让方式等,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③任何一方知悉的对方或者目标公司的经营信息或者其他商业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产品信息、商业渠道、客户信息等经营、技术、市场、资产等信息;
④其他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有关并经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保
密信息对待的其他信息。
1.2以下信息不被视为保密信息:
①该信息可以通过各方以外的公开渠道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知悉;②该信息在披露之前为知悉方合法拥有信息;
③该信息非因知悉方之故而成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④该信息由知悉方自行开发而非依赖保密信息的任何资讯;⑤该信息由具有正当权利的第三者处合法获得,该第三者未负有保密义务。
1.3保密信息披露
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因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实施需要,向有
关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司法机构、双方的法律、审计、商业顾问、公司股东、董事等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本协议各方(含公司员工)及关联方均对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期限
各方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目标公司股权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2
年对应阳历日止。
第四条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3.1各方确认,仅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且在使用对方保密信息时,将若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般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2未经其他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者转让保密信息。
第五条争议及解决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陈述与保证,其他各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可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4.2有关本协议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附则
5.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5.2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