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规定,股东在确定公司注册本数额时应考虑如下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额较小,股东就需要提高首次出资比例,以满足3万元首次出资限限额的要求;
(2)如果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额较大,股东首次出资的比例就可以仅为20%(20%达3万元即可),其余部分在以后的两年内缴足;
(3)如果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仅为3万元,股东就只能一次出资,而不能分期出资。
注册资本的数额过小,虽然公司成立容易,但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融资的能力就要受到限制;而注册资本的数额过大不仅对股东出资的压力大,而且在公司成立之初容易导致公司资金因过剩而闲置,浪费资源。
在策划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和出资期限时,一定要根据公司业务计划编制现金流量表,估测好公司业务的规模和资金需求的数量和时间,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策划好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首次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
公司注册资本构成公司在成立之初自有财产的总额,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逐步求得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关于注册资本的几种出资方式的问题,《公司法》将股东出资划分为货币类和非货币类两种,在非货币财产中包括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类型,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出资方式不能是劳务、信用、商誉等,还有已经成为担保物的其他财物,都不能估价作为股东出资。
是需要的;根据《公司法》第4、35条之规定,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但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体如下: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如果公司大股东不愿分红,利用表决权故意阻挠,导致股东会无法通过分红的决议,小股东还可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实施司法救济。
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的方法是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不可以不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等。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在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
2、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过程中,为使小股东利益得到保证,多数派股东在行使表决时应负有诚实义务,其在为自己利益行使表决权的同时,不得不正当地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派股东的利益;
3、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的行为。
分公司是没有股份的,因此也不存在持股比例的划分。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仅仅只是属于总公司的从属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产业,并且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注册资本股权比例是有关系的,股份的比例就是按照出资比例算的。
2、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金额没有限制,由股东自行协商,以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形式体现。公司法只是对所有股东的总出资额有最低限制,对所有股东出资里的现金出资部分有最低比例要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如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须经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