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转让条件
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是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四是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只要是符合法律认可且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一般不需要公证的,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股权转让是新旧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行为,企业股东变更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不会影响股东变更。提供经过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必须的程序。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正,是对该协议法律效力的加强,具有能够直接证明所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的效力.如果新旧股东因股权转让事项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
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而采取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的适用情形较多,可有效提高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的国有产权流转的效率。
对于国有产权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一直以来都是仅限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实施,即所谓的内部实施。本次新规将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交易双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但仍需符合“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等条件。
变更股东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上述第4、5项资料。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一、股权变更记录怎么查
股权变更一般在网上可以查询,也可以咨询工商部门。股份变动是公司股东依法向他人有偿转让其股东权益,使他人取得其股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变更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股东变更要网上公示。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相关配套规定,对于股东变更公示,需要先去工商局网上填联络员申报表(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密码,手机号,身份证号码,以后网上公示都要),打印出来(贴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签字,盖章),上交至工商局。由工商局确认后,企业信息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登录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模块或直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20个工作日内,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的指引,完成用户注册、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