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可以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吗
不可以的。
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三、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股权转让需要公证吗
一般不需要公证的,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股权转让是新旧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行为,企业股东变更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不会影响股东变更。提供经过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必须的程序。
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正,是对该协议法律效力的加强,具有能够直接证明所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的效力。如果新旧股东因股权转让事项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
股权协议书签的方法:
第一,股份协议的签订,需要公司的合伙人进行协调商议之后,共同起草约定股权出资的比例和持股的方式,是自然人直接持股还是委托代持。公司开始创业时的启动资金是由创始合伙人出资,每个人出资多少不同,明确约定了各股东之间不同的持股比例,比例不同,所直接获得的收益也不一样。
第二,要明确各个股东之间的分工要求和责任及权利,公司里谁能担任CEO、谁能担任CTO。各股东之间的职能划分不一样,所能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所承担的义务和风险也不同。
第三,关于合伙人的退出引进机制。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前期,可能会因为合伙人的退出撤资而影响公司的生存,因此需要约束好公司的合伙人,针对退出公司的合伙人详细制定相关的协议条款,并补充说明退出时股权是否由其它股东收回,收回时按什么样的价格来补偿等等。
公司股权变更无需申请工商登记,具体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申请工商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还应当申请工商登记;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无需申请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无书面形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吗
无书面形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合法的,是成立的。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口头的股权转让合同等都是有效的合同形式。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期权激励:
期权激励,就是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的权利。期权激励的主要对象为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原则上是董事长、总经理。这是一种“现代”的使企业实现“双赢”的激励机制。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成为债务人企业股东之一,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实践中有二种方法:
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
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一、债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方法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金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减值准备金,减值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