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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27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27

    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7
    视具体情况而定。企业法人贷款需要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公司法人做相关决定,通常都需要经得公司股东同意才行,则不签字不能贷款。如果股东决策表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可以执行决议进行贷款的,则部分股东不签字的仍然可以贷款。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2人看过2024-01-27

    公司法股东申请解散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27

    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拒不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的,涉嫌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100人看过2024-01-27

    1.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2.公司作为享有独立法人主体,当然享有诉讼权利。公司起诉股东,一般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追讨出资。

  • 204人看过2024-01-27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参考依据如下:

    1、如果公司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履行清算程序,并且通知了债权人,在注销期间合理分配公司的权益,一旦公司注销完毕后,侵权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应承担;

    2、公司没有履行清算程序或是清算程序存在问题的,公司注销后侵权责任要由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没有依法进行清算的,即使公司已经注销登记了,公司的股东还是需要对公司之前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7
    公司出问题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2、恶意逃避债务的;3、出资不足的;4、抽逃出资的;5、一人公司的债务混同的;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0、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等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27

    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以下几点:

    一、代持人是否心怀叵测,有无动机不纯。未来被代持人想要收回股份,代持人可能不配合;

    二、代持人离婚;

    三、代持人死亡;

    四、代持人在外有债务,拖欠款项,债权人作为善意第三方有权起诉冻结该股权;

    五、代持人私下变卖股权。

  • 162人看过2024-01-27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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