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正常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的,包括公司的股东和法院,如果股东不同意强制清算的话满足条件,法院也可以强制清算,所以具体的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一、股权变更小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小股东不配合的,则小股东可以购买变更的股权。如果小股东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变更。如果股权变更是内部变更的,则不需要小股东的同意,只需与受让的股东协商一致即可。股权变更小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二、股权变更小股东不配合怎么办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是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注销此时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也是无法改变注销的结局的,对于那些公司是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务,此时即使是所有的股东都不同意注销公司,只要债权人提出注销的请求,该公司也有可能会被注销。
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