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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7
    工商股东变更有以下流程:
    (一)首先公司新老股东应该各自准备其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准备好材料后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当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时,工商局会当场开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四)获得到《登记决定通知书》的申请人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工商局的窗口换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120人看过2024-01-27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法人与股东之间是有效的,但对外是否有对抗力要综合免责条款的内容综合判断。挂名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股东,一旦需要承担责任,该股东无法避免。挂名股东(显名)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于双方内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对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可以找隐名股东来追偿。
  • 100人看过2024-01-27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 7160人看过2024-01-27

      如果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超过部分做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虽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

      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 1540人看过2024-01-27

    股东大会审核后两月内分红。

    1、股票的分红,一般是采取自动到帐方式,无须自己操作。

    2、分红的时间一般在:半年报、年报公布的同时公布分红预案,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3、一般很少有在公布季度报表的时候分红,分红的扣税是根据持股的时间长短等也是自动完成。

    4、只要在公布的分红“登记日”当天、或之前买入并持有的,都可以参加分红。“除权日”之后买入股票则不能享受分红。

  • 100人看过2024-01-27
    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与受让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对外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它股东,获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3、履行协议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4、办理变更备案。

  • 100人看过2024-01-27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外)。

  • 100人看过2024-01-27
    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186人看过2024-01-27
    1、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情形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拍赔偿责仟。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552人看过2024-01-27
    1、要求股东向公司足额缴纳,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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