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
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会决议是指:公司中存在股东会,而股东会产生的决议则称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和股东会决议的区别是:
1、股东会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其决议对股东或者公司有重大影响;
2、股东会决议相比股东的决定,其程序要求更严格,要求出席的股东人数一般会更多。
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和股东的,需要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提供相应的材料。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由于在工商部门向外公式出来的信息上,名义股东是公司唯一合法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发生转让或质押等法律行为,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2、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名义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3、名义股东不受实际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不配合实际出资人管理控制公司
名义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配合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实际出资人还不是公司股东,不能越过名义股东的法律障碍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
当然实际控制人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起诉名义股东,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但诉讼周期较为漫长,而且诉讼过程中的风险亦难以全完规避。
法人起诉股东能要求解散公司。
如果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出现严重亏损,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法人代表持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对于变更公司法人一般是不需要全部股东进行同意的,只需要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通过决议即可去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首先要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会应当通知小股东参加会议。
1、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相对多数,不属于绝对多数。也就是说不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即可变更。
2、股东会做出决议,然后拿公司的副本原件以及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手续。
3、填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
4、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对委托人提供委托书,就可以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到指定的人名下。
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的处理方式
提供证据,以公司名义要求前股东补足,如不补足,可以公司为原告,前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足出资。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