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后的股份分配方式:
1、股权转让。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这种情况下,股份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
2、可以在公司其他股东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平均分担买入其股份;
3、如果是减资退股的,股权减少,不需要进行分配。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般公司的转让更多的是转让与公司无关的人或者被公司收购。而股权转让可能有两种情况:外部转让或内部转让。
2.转让内容不同
转让公司,不仅要改变公司的法人、地址等各种资格,还要改变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一切资产和负债。股权转让只是公司股权的部分转让。
3.转让程序不同
公司转让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多。如果有业务,需要进行形成报告。同时还涉及公司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等一系列资质变更。股权转让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即可。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3、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4、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可以分析是否发生了转移:
①签订股权转让合同→②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以上流程分析如下:
第一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仅仅是合同行为,合同生效或部分履行并不表示股权这一无形财产权发生了实际交付的物权性的变动行为,所以,仅仅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表示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
即使同时具有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文件,也只能证明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的确认或同意,不能成为股权交付的标准。
第二步:股权法律上的交付行为的标准是在证明权利归属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以上是股权转让合同得以履行完毕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表明内部登记过程完成,也意味着股权的交付和相应物权的转移。所以,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登记之前,即使股权转让双方和其他股东对转让行为均为提出异议,出让方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只有在章程和股东名册登记之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并成为股东权利义务的所有人。第二步完成后,股东已经发生了变化,只不过是对外还不具备公示性。
第三步: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行为是为了将公司股权的变动对外进行公示,使公司股权的变更在外部得到确认,以保护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在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即使股权转让方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内部登记行为,但仍然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为股权的内部转让是否完成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债权人也只能以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对象,此时股东也不得以股权已经转让为由对善意第三人进行对抗。
设立公司有以下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资金,可以支持公司开业时的运营;
2、知识产权出资,这个包括工业产权以及一些非专利技术,这些东西虽然不是现金,但是经过评估之后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用于出资;
3、实物,实物包括建厂时提供的设备、建筑物、原料等;
4、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作价入股的方式出资。
干股股东也是属于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所以干股股东是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