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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人看过2024-01-27
1、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亦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代为诉讼制度或者衍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或者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承担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2、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下,董事、经理、监事等人员在公司治理中掌握着比较大的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很有必要保障股东的权利,以防止其他人对权力的滥用。而股东派生诉讼则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3、该项制度具体表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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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人看过2024-01-27
1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的区别:
1、原因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的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的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权根据不同而有所不同。提起派生诉讼的依据是二元的;直接诉讼的依据只有一元;
3、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4、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讼权,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权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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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27
1、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他人侵害到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没有行使诉权,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等的侵害,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权人或者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两种原告方。
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产生以来在各国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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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人看过2024-01-27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6、股东出资问题与股权转让是密切联系的,审理股东出资案件,往往会发现股东在变现资产;审理股权转让案件,就会发现股东出资先天不足,给公司存续、新股东加入公司,都埋下了隐患。及时发现股东们的小伎俩,严格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办事,是解决问题所必须首要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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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人看过2024-01-27
1、股权变动存在两种形态。一是股权转移,比如股权继承和股权遗赠。它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这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另一种是常见的股权转让,它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基于合意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
2、股权转移,除非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并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继承人如果没有拒绝继承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引起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
(1)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不需召开股东大会。只要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协议达成一致,变更股东名册并申请工商备案即可实现;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且需征得公司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在股东同意转让的情况下,还需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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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人看过2024-01-27
1、公司章程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2、与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相比,工商登记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3、出资证明书的效力低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
4、股东名册的效力应高于出资证明。
5、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情况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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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人看过2024-01-27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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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27
根据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股东是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所以是有权知道公司的盈利情况。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时候是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的,并且要说明查阅的目的。只要股东在合理情况下查阅的话,公司是应当要给予查阅的,要是公司有合理依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并且可能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话,可以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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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人看过2024-01-27
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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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人看过2024-01-27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