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受牵连。
公司破产和股东是没有关系的,公司破产后一般还需要进行清算处理,并以公司的全部清算财产来承担债务责任,而股东一般是不受影响的,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被吊销后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清算的,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股东变更并不是经营活动,所以是可以变更的。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
1、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2、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