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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人看过2024-01-01

    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 200人看过2024-01-01

    解散并注销公司要按公司章程,一般要全体股东都同意才行,大股东私自解散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以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协商要求对方转让其股份。

    公司解散的方式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一)任意解散。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意解散公司具体又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强制解散公司具体又包括以下几种: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2、司法解散。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强制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155人看过2024-01-01

    一、法定的清算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二、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25人看过2024-01-01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应该注意的问题

    1、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情况,应在股东名册上加以记载,记载事项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受让人的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还应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2、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外,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仅限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股权的转让便不发生法律效力。未满足此种约定条件,受让方即使已经交付了定金、预付款甚至全部转让款,也可以要求返还,而不必去接受在权利上可能存在瑕疵的、尚未发生转让效力的股权。

    3、在因股东之过错,使公司误以为出资转让未进行或尚未完成,而未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时,公司依照原有股东名册进行的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是有效的,由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由转让双方根据过错情况协商解决,此间风险自行承担。

    在因公司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民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经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损失。

    4、公司是老板的,这似乎是一个常识。但常识并不一定完全正确。说公司是"老板"只说对了一半。不错,公司是由老板投资设立,没有老板股东,就不会有公司。作为股东或老板,享有股东权益,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有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大股东老板可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是实现老板或大股东意志的工具。


  • 194人看过2024-01-01

    1、没有出资,股东享有股东权。但是如果股东有出资义务而未按规定出资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240人看过2024-01-01

    自然人股东是不可以无偿退股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120人看过2024-01-01

    1、股权收购是指是一种投资方式,即存在A、B二个公司,A公司打算收购B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收购完成后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B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但是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B公司的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股权转让是一种公司内部经营决策行为,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任何人或者公司。

    3、股权收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而股权转让是现在市场上以有限公司为名称的企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经营行为。二者办理手续、手续受理机关都不一样


  • 237人看过2024-01-01

    需要

    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应该按章程约定或股东协议约定出资时间出资,出资款项应从个人账户打入公司账户,避免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发生纠纷;对于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受让股权时,要查一下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情况,出让方是否履行资义务,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出资的问题约定清楚;对于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股东认缴期限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并且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按章程中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对外转让了其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那么,如果受让方明知转让方未出资而受让股东,新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的出资义务?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 251人看过2024-01-01

    观点一认为,股东可以单独转让股权分红权。股权分红权是一种财产权益,具有财产权属性,应当具有可支配性和可转让性,股东可以将其作为交易标的。虽然当前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股权分红权能否独立于股权单独转让给第三人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也未对此作出禁止性限制。依据民商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股东可以单独转让股权分红权。

    观点二认为,股权分红权不可以单独转让。虽然股权分红权具有财产权属性,但是该权利是股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享有的,具有依附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单独转让。

  • 150人看过2024-01-01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1)优先受让权是法律赋予除拟转让股东外的其他全体老股东的一项权利,无需主张亦可享有,同时可以经明示或默示放弃。明示放弃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声明的方式进行;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默示放弃:在拟转让出资股东向其通告了股权对外转让的主要条件后,规定期限内未做答复或未做有效答复。(2)优先受让权的行使以拟转让股东通告对外转让的主要条件为前提,包括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3)此处的同等条件并非绝对的相同,只需价格、履行期限等主要要件相同即可。(4)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并非只可行使一次,相反,优先受让权的行使或者说出让出资股东的通告义务是动态的。如出让条件发生变化,仍需再次通知,在变化后,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仍然享有优先受让权。

    (1)谁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人认为,在转让方征求意见时已经表示同意转让的股东,其同意即意味着对购买权的放弃,如果股东在表示同意后又主张优先购买,不仅违反诚实信用,而且对受让人也有失公平,不利于加速流转和维护交易安全。

    (2)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负有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对象、价格等主要条件的义务,既可以在股东会上集中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又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至少三十日,逾期不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当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在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无异议。但是对这种优先购买权是否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颇具争议。

    (4)多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公司法没有对多个原有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如何解决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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