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
1、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
对干法人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采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洁缴”的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至干企业最终要不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从企业在该年度的整体的盈亏情况去看,并目还要考虑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亏损,因此对干企业而言,即使该笔股权转让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关于转让未缴足资本的股权的印花税问题,应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因此,个人平价转让股权也需要进行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