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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人看过2024-01-01
    1、《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 132人看过2024-01-01

    第一,中小股东享有知情权。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

    第三,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四,中小股东诉讼权。

    第五,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被限制或排除。

    第六,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

    第七:异议股东的退股权。

  • 118人看过2024-01-01
    不影响

    行政机关对公司处罚的,是对法人处罚,并不是对股东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34人看过2024-01-01

    股权确认的标准:

    首先,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按照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其次,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间的关系时,在确认股权时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

    最后,当纠纷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 108人看过2024-01-01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115人看过2024-01-01
    公司破产不需要股东同意。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公司破产与否是不需要公司股东同意的,而是由法院进行裁决。股东可以协商一致将公司清算、解散。当然,股东也算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 149人看过2024-01-01

    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112人看过2024-01-01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赔偿责任。
  • 158人看过2024-01-01

    (一)原告

    股东代位诉讼既然是股东代位公司追究董事等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那么,代位诉讼的原告应是股东。值得注意的是,代位诉讼的股东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以原告的身份代位公司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董事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资格限制条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无条件限制,这一点也被我国公司法所确认。对于第二种情况,为了防止股东滥诉,各国和地区法律一般都对原告股东的资格从持股期限、持股的数量等方面对原告股东进行了限制。

    (二)股东代位诉讼中的被告

    从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来看,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还包括前三者之外的其他人,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很广泛,只要是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人皆有可能成为代位诉讼的被告。应该说,这种规定对于维护公司乃至股东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不难发现,虽然公司法确认了“其他人”也可以成为被告,但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却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规制的重点。


  • 183人看过2024-01-01

    第一种选择,我们称之为“增资”,公司的注册的资本发生了变化,资金交由公司。

    第二种叫“老股转让”,股份转让的时候,由投资人直接吸纳原股东的股份,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状态,投资的资金将会为原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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