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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02

    公司向他人借钱借条书写规范如下:

    1、应写清楚借款公司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上公司的工商注册代码;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2、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 111人看过2024-01-02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3、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4、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13人看过2024-01-02

    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登记为条件,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不过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

  • 118人看过2024-01-02

    公司向他人借钱借条书写规范如下:

    1、应写清楚借款公司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上公司的工商注册代码;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2、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 110人看过2024-01-02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9人看过2024-01-02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会对股东出资是否到位进行审查,出资不实或者有抽逃出资行为的,由管理人进行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111人看过2024-01-02
    这个不影响,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这样算来你该庆幸和子公司签了合同。无论总公司之下分公司的级别比子公司高还是比子公司低,都不影响你的事实劳动关系,安排你到分公司工作的比如调动通知、交流计划以及分配介绍信等你应该加以保存,注重平常证据的保留,以备万一。
  • 111人看过2024-01-02

    一、会议召开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参加会议股东

    1.法人股东(代表)

    2、自然人股东

    四、会议决定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讨论通过了以下事项

    1、讨论通过了公司章程。

    由先生宣读了《公司章程》,与会全体股东对章程中的各项条款经过反复酝酿认真讨论,最后一直通过。(或比例通过)。

    2、会议决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

    经全体股东选举为公司董事(执行董事)。

    3、会议决定公司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2名):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经全体股东选举某某为公司监事。(其中某某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会议确认了股东出资方式及缴纳期限:

    与会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姓名或名称)以货币出资万元,并已于某年某月某日一次性足额缴纳完毕。同意(股东姓名或名称)以实物作价出资多少万元。以上决议事项全体股东无异议,一致通过。

    股东签字、盖章:

    1、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自然人股东签字:

    某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某某主持

    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召开了全体股东参加的公司首次股东会议,股东应到会几人,实到会几人。经与会股东一致通过,做出如下决议:

    1、由某某某作为股东共同出资多少万元,股东某某出资多少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几;股东某某出资多少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几。公司注册资本一次到位,各股东已将认缴资本交付至公司账户,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已全部到位。

    2、公司不设立董事会,选举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聘任某某占为公司经理;选举某某为公司监事。

    3、通过公司章程。

  • 105人看过2024-01-02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限制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向公司出资质押其债务。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向公司质押其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方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定质量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半以上同意。但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

  • 108人看过2024-01-02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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