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仅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2、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3、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4、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
5、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6、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7、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过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协议的,若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8、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其场外交易行为无效。
9、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协议未办理审批手续,股权置换的条款因不具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才生效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
1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签订的约定在禁止转让期满后再办理转让手续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2、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3、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4、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5、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6、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将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的步骤具体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一:有明确的双方主体信息,确保转让方为合法的股权持有者和具有处分该股权的权利。第二:有明确的股权转让价款。第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节点和明确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时间。第四:转让方的陈诉和保证。第五:违约责任。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意见:
一、甲方同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三、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
签署之日起天内向甲方支付。
四、甲方应在乙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手续。
五、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每延迟1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额‰的违约金。
六、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
七、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九、乙方承认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十、乙方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后,甲方同意正式辞去公司人事、行政主管职务,返还经管的所有公司资料或物品,并保证资料或物品的完整无损。
十一、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说明:本协议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所持股份,基于委托关系,内容侧重于保护甲方利益。
任何股权均可以0元转让,无论新三板还是主板股票。
但是0元转让并不多见,经常见到1元或者低价位转让的案例,前者是无偿赠与,后者是有偿买卖。一块钱事实差别虽不大,法律性质则不同:
(一)0价格转让股权,很可能会构成无偿赠予股权;
(二)为了逃避债务而0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
(三)0对价转让股权,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可。
因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会以形式上的1元转让方式,而不是0元转让。
公司的股权由股东持有,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当自己的股东。但是,《公司法》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