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二、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三、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四、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五、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所谓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后,而出具的公证书。
合伙合同可以不用公证,合同公证不是合同成立及生效的必然要件,如果觉得对合同的合法性担忧以及担心今后合同一方否认曾签署合同则可以通过合同公证来预防。
需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选择左侧菜单栏“分类所得申报”然后在右侧界面中选择“财产转让所得”。
2、进入“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界面后点击添加。
3、填写股权转让相关申报信息,请注意两点。
(1)被扣缴的纳税人基本信息之前应当已经完成了自然人信息采集并通过信息验证,如未完成的话不能在基本信息中选择纳税人信息;
(2)表中,所得项目栏次必须选择“股权转让所得”。
4、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申报信息填写后,选择附表填写,并填写《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5、完成如实填写《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如是通过被投资企业申报的,请在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栏次选择“被投资企业申报的”,填写附表时务必确保所有必填项目数据真实准确。完成《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填写后,扣缴单位按照正常程序发送报表并完成扣缴税款的缴纳。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认定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
乙方:XXXXXXX律师事务所
甲方现就收购XXXXXX公司、XXXXX公司股权相关事宜,委托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收购XXXXXX公司、XXXXXX公司股权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接受委托后,对平XXXXXX公司、XXXX公司完成基础法律尽职调查,该调查包括公司工商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含实际控制人)、收购标的物信息等;
2、根据甲方委托及时间安排,参与甲方与XXXXXXXXX公司、XXXXXXXX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商务谈判;
3、根据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就本次股权收购事宜召开股东会等相关会议;
4、根据甲方委托,起草、修改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
以上工作完成后,视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专项服务内容。
第二条服务律师
为高效、专业的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服务项目,乙方指派律师:XX、XX、XX、XX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服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签约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承办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